在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它不包括无意或故意超剂量用药引起的反应,也不包括用药不当引起的反应,所以药品不良反应不是药品质量问题和医疗事故。
俗话说:“是药三分毒”。我国有神农偿百草一日遇七十毒之说,最早的药物专著《神农本草经》中就根据药的毒性将中药分为上、中、下三品,这说明我国从用中草药治病时起就发现了药物有既能治病也能致病的二重性,因此使用中药要区别对待,比如有的要经过炮制才能服用,有的只可短时期服用,有些要与解毒药同时服用。不难看出,药品不良反应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是维生素、钙补充剂、补益类中药也不例外。
诱发药品不良反应的因素很多,大致有非药品因素和药品因素。非药品因素包括病人的年龄、性别、种族、遗传缺陷、机体的敏感性、营养状况、免疫功能、血型、疾病等,药品因素包括药理作用、并用药品之间的相互作用、药品中的辅加剂、用药方法等,并且新药上市前临床试验的病人数量有限(一般为500~3000人)、病种单一、多数情况下排除特殊人群(如老人、孕妇和儿童),一些罕见的不良反应一般难以发现。因此,药品在上市问题更为复杂,这也使得药品不良反应难以预测。同一药品在不同年龄、不同性别、不同种族、不同敏感性、不同疾病的病人中表现不尽相同,有些不良反应必须在大面积使用后方能发现。
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是我国对上市药品继续加强安全监管的重要措施,针对的是国家批准生产使用的合格药品,目的在于提醒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医疗机构注意被通报品种的安全隐患,提高医务工作者对药品不良反应的正确认识,避免一些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
对已确认发生不良反应的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视情况采取如下处理措施:修改说明书(包括限制适应症、疗程、剂量)、在药品包装上和说明书中增加警示语等,限制用药的适用人群,由非处方药改为处方药,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等。
在临床上,许多药品虽有严重不良反应,因其在防病治病方面有特殊作用,还是被广泛使用,比如青霉素;有的药品不良反应(风险)虽大,但其与疗效(效益)相比,利大于弊,如抗肿瘤药虽然有脱发、降低免疫力等诸多不良反应,但可以有效杀死肿瘤细胞,对肿瘤患者的治疗有利,所以还是作为抗肿瘤治疗的常规药使用。
因此,对药品不良反应要正确对待。用药前要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了解所用药品的适应证、禁忌证和服用中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不随意超量服用或延长服药的时间,不随便给婴幼儿服用药品,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用药必须遵医嘱,老年人用药要适当减量,慢性病患者长期用药要定期检查肝、肾功能和血液常规,不跟着广告用药。如在服药的过种中出现不良反应,应停止用药,并向当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或药店的执业药师报告,严重者应去医疗机构诊治,并由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向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以作为评价药品安全性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