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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专题研读20200912

来源:
软件视频  加入时间:2020/09/18 17:59:24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专 题 研 读

湖南文理学院教授/科技部“三区”科技人才

常德市农业科技特派员/生命与环境资源省级优秀科普平台特聘讲师

王京仁

 

电话(微信):13974261972    QQ:945205531

主讲人简介

王京仁教授,执业兽医师,以生猪疾病诊治及保健为研究方向。1987年毕业于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牧医系兽医专业;1990 年 参加湖南省种畜(禽、蜂)场场长技术培训班;2002 年 参加内蒙古旭日生物高科技培训中心第 8 期 IVF-BT 技术培训;2003 年 参加中南大学教育技术培训中心教育技术培训;2000- 2003 年湖南农业大学硕士毕业;2005-2006年,华中农业大学高级访问学者;2012年参加清华大学常德市专家人才工商管理研修班。先后在新邵县种畜场任场长;邵阳市渔牧饲料厂任副厂长;邵阳市水产科学研究所任副所长、所长、书记;邵阳市农业学校高级讲师,湖南文理学院,教授,副院长。担任《动物诊断技术》、《动物疾病学》、《动物繁殖学》。主持《动物疾病学》湖南省名师空间课堂,省科技厅项目2项,“动物学”湖南省普通高校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1项,省教育厅高校科研项目2 项,市科技项目6项。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出版《生猪健康养殖与管理实用技术手册》《特种野猪养殖与疾病防治 》《生猪中草药饲料添加剂与中兽医诊疗技术》专著3部, 编写专业户养猪实用技术手册(常德市农业科技特派员从书)和常德市畜禽养殖技术规程。曾获湖南文理学院科技工作先进个人、市级优秀特派员 、市12396优秀专家。

    先后在邵阳市大祥区、常德市石门县、安乡县、德山开发区担任农业科技特派员,在湖南惠生肉业有限公司、湖南省汉寿泰湘农牧业有限公司、湖南安乡盛旺生态生猪养殖场、湖南九峰实业有限公司等公司场所负责养猪技术服务。先进事迹多次得到省市相关媒体的报道。参与常德市“五个百万亩工程”横向课题,创较高经济效益。主要社会 ( 学术 ) 兼职: 教育部高等学校动物医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国家肉牛体系中心肉牛疾病控制功能研究室科学家团队成员;国家精品资源共享课评审专家 ;省自然科学基金评委,常德市“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一梯队成员;省市级农业特派员,常德市12396专家团成员;常德市畜牧兽医专家团首席专家;中国畜牧兽医学会会员;湖南省畜牧兽医学会会员;湖南省动物学会理事,常德市畜牧兽医学会理事。

一、立法背景

1.何时制定和修改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3.基本框架结构和主要制度

   现行动物防疫法共10章85条,包括总则,动物疫病的预防,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诊疗,监督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

  与最初制定的法律条文相比,修改后的动物防疫法重点对动物免疫、检疫、疫情报告和处理等制度作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增加了动物疫情预警、疫情认定、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执业兽医管理、动物防疫保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充分认识  必要性和紧迫性

  我省是畜牧业大省,畜牧业是农业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我省是多个省份畜禽及其产品运往广东、港澳等地的主要通道,动物疫病防控任务非常艰巨,加之目前国内外重大动物疫病时有发生,甚至出现局部蔓延,对我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形成较大压力,严重威胁我省畜牧业生产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增强全民动物防疫法律意识,促进我区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二、实施机构与实施措施

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科

(一)贯彻落实国家畜牧业、饲料业、畜禽屠宰业、兽医事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起草全市畜牧业、饲料业、畜禽屠宰业、兽药业、兽医事业发展措施和规划并指导实施。
(二)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标准化生产和规模饲养。指导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负责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指导畜禽养殖污染防控工作。

(三)组织开展全市畜牧业、饲料业、兽药业、屠宰业经济运行状况监测;指导做好畜牧业产品供求信息、价格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工作。

(四)监督管理兽医医政、兽药及兽医器械。指导官方兽医、执业兽医及其他兽医从业人员管理;组织指导动物诊疗机构管理。组织指导兽医及兽药相关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和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和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五)负责畜禽屠宰、饲料及其添加剂、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证章标志管理。协调做好畜禽屠宰环节监督执法和技术鉴定等工作。

(六)组织实施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协调相关单位实施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组织拟订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外来动物疫病及新发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工作和动物防疫应急管理;负责动物疫情管理工作,指导动物疫病监测和风险评估;依法发布动物疫情信息和动物疫病预警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制定血吸虫病、布鲁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的防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承担兽用生物制品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八)承担畜牧兽医发展相关财政项目实施与管理。

(九)指导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业务工作。

(十)完成市委农办、农业农村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省农业农村厅

市、县农业农村局

市、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常德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0.4.22组建:整合了原农业主管部门、畜牧水产主管部门、农机主管部门等三大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植物检疫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渔政监督机构等三大授权执法机构的执法职能。农业综合执法至少涵盖八大专业领域:农业投入品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农业资源保护执法、农机安全执法、渔政执法、动植物防疫检疫执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执法和农业知识产权执法。

41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国办印发《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

省政府制定了《湖南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3-2020年)》 2013年7月

实施措施

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研读)

市、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实施意见(2017年)

乡镇防疫站、村级动物防疫员

动物防疫补助包括强制免疫补助(强制免疫疫苗补贴和基层动物防疫劳务补贴)、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建立强制免疫和扑杀病种调整机制。省畜牧水产局、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农业部、财政部要求,结台我省到动物防疫工作实际,适时将我省优先防治的重大动物疫病、影响重大的新发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纳入全省强制免疫、扑杀和净化财政支持范围。在风险评估基础上,对已达到净化、消灭标准或控制较好的动物疫病,适时停止强制免疫、扑杀和净化的财政支持。

   根据我省实际,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继续实行强制免疫,2017年,月1日起,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暂时退出国家和省级强制免疫,其防控措施按《国家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指导意见((2017-2020年)》和《国家猪瘟防治指导意见(2017-2020年)》(农医发(2017) 10号)执行。各市州、县市区可依据当地实际情况执行。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实施意见(2017年)

【发文字号】湘牧鱼联[2017]6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畜牧水产局湖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5.19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三、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研读)

  2020.4.26日,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新华社记者胡璐采访了有关专家。

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

         建议修改动物防疫法       全面提升动物卫生水平!

重要作用

动物防疫工作不断加强

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

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公共卫生安全

生态环境安全

需要修改的原因

大多数生产经营主体养殖方式比较落后

基层动物防疫体系薄弱

加上动物及动物产品国际贸易活动频繁

动物防疫面临着复杂、严峻的形势

我国动物防疫主要由政府兽医机构承担,乡村兽医协助。长期以来,基层动物防疫体系薄弱,生产经营者动物防疫意识淡薄,主动性不足。

  从坚持“预防为主”方针     调整方针:预防为主, 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

推进重点病种从免疫临床发病向免疫临床无病例过渡,逐步清除动物机体和环境中存在的病原,降低疫病流行率,缩小病原污染面,是消灭重点动物疫病的科学路径,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构建完整动物防疫管理制度链条

完善管理

建立健全动物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制度

在动物疫病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可以禁止或者限制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国务院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动物、动物产品卫生防疫安全追溯协作机制,对从事动物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动物运输车辆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本省的指定通道并开展监督检查

建立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从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等多方面完善了有关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如在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方面,增加对动物疫病开展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净化、消灭及限制动物、动物产品调运等措施;在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方面,对免疫病种和区域赋予地方政府较大自主权,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职责,由“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调整为“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监督管理”;在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警方面,增加野生动物及陆路边境地区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警内容;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方面,扩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范围,将动物专业交易市场纳入审查范围。

完善了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制度

  要求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

明确责任

压实生产经营者、行业部门、地方政府责任

  构建责任明确、各负其责、各尽其能的防疫责任体系,压实生产经营者的(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从事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行业部门的监管责任(动物防疫执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承担)和地方政府(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重点动物疫病净化消灭、保障防疫检疫条件等方面承担)属地管理责任。

 对违法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违法调运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通道跨省运输动物、动物产品;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等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强化保障

重点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补助及管理经费纳入政府预算

国家通过产业政策、财政、保险等措施,在动物疫病防控等方面出台了一些保障措施;将行之有效的保障措施转化为法律规定:

  拓展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对动物防疫工作的保障范围,将重点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补助及管理经费纳入政府预算;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保险费补贴等措施,支持发展畜禽养殖保险;

  增加了动物防疫工作人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因公参加动物防疫致残、致病、死亡人员的补助抚恤留出制度接口,增加了动物防疫人员享受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规定;

  增加国家对动物防疫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等技术创新研究开发的支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专题研读)

总则

动物疫病的预防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动物诊疗

监督管理

保障措施

法律责任

附则

 4.法定动物疫病病种有哪几类?

  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

  一类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类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

  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相关条文:第四条。

  

总则

5.政府及相关部门、机构动物防疫工作的法定职责是什么?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农业执法大队、畜牧兽医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相关条文:第六、七、八、九条。

6.动物疫病如何进行强制免疫

  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相关条文:第十三、十四条。

动物疫病的预防

7.动物疫情如何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相关条文:第十五条。

8.如何预警动物疫情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相关条文:第十六条。

9.动物饲养场等场所应具备哪些动物防疫条件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相关条文:第十九条。

10.患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哪些活动?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相关条文:第二十三条。

11.对不符合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禁止性规定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疫区内易感染的;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12.如何报告动物疫情信息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相关条文:第二十六条。

13.如何通报动物疫情信息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相关条文:第二十八条。

14.如何公布动物疫情信息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相关条文:第二十九条。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15.发生动物疫病时有哪些控制和扑灭措施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撤销和疫区封锁的解除,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评估后,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按照一类动物疫病处理。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构成重大动物疫情的,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相关条文: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四十条。

 16.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如何处理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相关条文:第三十七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17.对实施检疫的主体有何规定?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相关条文:第四十一条。

18.申报检疫如何进行?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检疫所需费用纳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相关条文:第四十二、四十五条。

19.对捕获的野生动物是否需经检疫

  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相关条文:第四十七条。

20.在哪些情形下应当提供检疫证明

  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对前述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行监督抽查,但不得重复检疫收费。

  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相关条文:第四十三、四十四、四十六条。

监督管理

21.从事动物诊疗的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相关条文:第五十条。

22.动物诊疗许可证如何申请

   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相关条文:第五十一条。

23.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具备何种资格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本法所称执业兽医,是指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

   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但是,本法第五十七条对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活动。

  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相关条文:第五十四、五十五、五十七条。

监督管理

24.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采取哪些监督检查措施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

 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相关条文:第五十九条。

保障措施

25.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如何补偿

  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相关条文:第六十六条。

法律责任

26.政府及有关部门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相关条文:第六十八、六十九、七十二条。

27.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

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相关条文:第七十条。

70

28.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

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

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相关条文:第七十一条。

29.生产经营者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条文: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条。

30.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相关条文:第八十一、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http://www.fgs.moa.gov.cn/flfg/202002/t20200217_633719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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